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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 张恒协助郑爽逃税被罚,教你读懂“税”的法律点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1-10-22|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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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协助郑爽逃税被罚

 教你读懂“税”的法律点 




前有郑爽被罚2.99亿,后有张恒被罚3227万

今年八月,郑爽偷逃税一案迎来处理结果。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八月风波未平,10月18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张恒的处罚结果——被依法处以3227万元罚款。

上海市税务局网站10月18日公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法律面前,自有公正。

张恒郑爽双双被罚,

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不能只吃瓜,

关于“税”的法律点,

你又知道多少?


为何对经纪人张恒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策划并操作了约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事宜,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因此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张恒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2018年12月,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演出报酬和支付方式确定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并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

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

 

为什么对张恒处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所偷税款0.75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张恒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影响恶劣,同时考虑张恒是郑爽偷逃税案件的举报人之一等有关情节,故依法对其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此外,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什么是偷逃税?大家常说的“偷税”“逃税”“漏税”有什么区别?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偷逃税”一词的概念,偷逃税应当是指偷税及逃税的行为。

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作出了规定,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逃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符合逃税行为的特征。即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漏税: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者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偷税表现为故意不缴税或少缴税;逃税表现为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目的也主要是为了逃避税款的缴纳;而漏税主观上则不具有不缴或少缴的故意。

(2)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同:偷税、逃税社会危害性大,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偷逃税数额较大将触及刑事责任,而漏税通常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偷逃税款会受到什么处罚?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偷逃税行为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张恒、郑爽偷税案件被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处罚一事来说,因张恒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同时张恒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因此被处以所偷税额0.75倍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结合该事件已公开情形分析,若张恒、郑爽是首次违法且满足此条件,则可以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他人偷逃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帮助他人偷逃税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帮助他人偷逃税,纳税人构成犯罪的,帮助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共犯,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如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税务机关应当如何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故税务机关可以调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存在这些情形。(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结语偷税漏税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仅在娱乐圈,在任何行业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带头守法,不单单是某位明星艺人或者公众人物的职责,更是每个公民需要履行的义务。对法律有恃无恐,毁掉的是个人前途,危害的是行业未来,污浊的是社会风气。    偷逃税,于法不容,法律面前,勿心存侥幸,勿玩“障眼法”,更不能顶风作案。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执法部门有决心更有手段。偷逃税者,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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