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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 夫妻一方向异性大额转账,能否要回?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2-03-03|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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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一些已婚人士寻求婚外的刺激找第三者,为了稳定第三者的恋情对情人挥金如土。那么作为TA们的另一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给出去的财物能不能要回来?


基本案情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结婚多年,2010年,谢某在外面结识了第三者万某,并于2012年与万某生下一女,2018年,谢某为万某购置价值一百万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与其女儿名下。2020年,郑某掌握证据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归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22万余元。并在当年得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于是经过调解协议,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郑某继续掌握证据,要求万某及其女儿归还谢某赠与财产547万余元及其利息181万等。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547万余元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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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谢某与万某的不正当关系是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且谢某私自赠与给万某的财产不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正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侵犯了郑某的财产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郑某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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