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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315除了是购物狂欢,还有我们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从今天开始正式施行!
网络购物日渐成为了消费者的主流,线上和线下不同的购物方式,使得有些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保障,新的规定是针对网络消费的问题,那让我们看看它为我们的消费生活带来了哪些便利呢?
规范消费格式条款
对于那些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电商经验者责任的条款认定无效,比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这样的约定。
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因为线上购物无法知道商品真实的质量,以往有些商品会规定商品已拆封就不得退货,但是对于一些商品,不拆封不能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新的解释规定了,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验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保障奖品和赠品的促销行为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保障网络直播购物
近年来通过直播间购买商品风靡,直播购物层出不穷,由直播引起的网购纠纷也是不断,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

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同时,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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