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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法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由于再婚等一系列因素,抚养孩子一方可能会改孩子的姓名,那么离婚后,夫妻一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南县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法院判决
变更孩子的姓名不能由单方决定,本案中,徐女士未经梁先生的同意变更儿子的姓名的行为实为不妥,但是其变更姓氏随母姓,也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且梁先生也无证据证明其变更的姓氏为继父姓氏,故不属于法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
该案中,儿子已经满了9岁,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之该未成年子女已经使用“徐某某”这个姓名三年之久,已经默认了该姓名在日常生活的使用,如果再变更姓名,可能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以及日常人际交往带来不便。因此出于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可以变更为父母以外的姓
原则上应当随父母一方姓,特殊情况下可以变更为其他姓氏。根据《民法典》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但是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孩子变更了姓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
不可以,就算孩子没有和父母一方姓,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姓名或者离婚而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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