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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说法 | 孩子不是亲生的,法院:赔偿损失!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2-04-0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7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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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电视剧里经常看到一种悲催男二,好不容易备胎转正,可能就养着别人的小孩,在电视剧里可能会一笑泯恩仇,放在现实生活中,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欺诈性抚养。


案情简介


曾某和李某在大学期间就开始谈恋爱,2015年毕业回到老家工作同居,2016年李某意外怀孕,曾某和李某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订婚,订婚后不久李某流产。2016年李某再次怀孕,于是两人登记结婚,不久后生下女儿曾小女。曾某和李某恩爱有加,有了二胎曾小子,从李某怀孕开始,曾某就请专门的保姆照顾李某和儿女的饮食起居,在老婆孩子的生活上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某发现李某与他人有暧昧,两人的婚姻关系于2020年11月13日终止,子女都归曾某抚养,并且在离婚前后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的离婚补偿并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不存在借款事实),曾某共计支付了11万元。


后曾某怀疑子女非亲生,随即委托基因科技公司对曾某及其两个小孩之间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曾某为曾小子的生物学父亲,排除曾某是曾小女的生物学父亲。想到疼爱了4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曾某感到愤怒和难过。李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小孩,造成了曾某在金钱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故曾某起诉李某,要求:1、确认曾某与曾小女非亲生父女关系,将曾小女的抚养权变更至李某;2、返还曾某抚养费67500元、教育费10000元、保险费5000元;3、由李某支付曾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800元;4、李某按照1500/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给曾小子至其年满18岁。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曾某与曾小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现被告李某已经开始抚养曾小女,故法院支持由被告李某承担抚养义务。


曾某对曾小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李某应赔偿曾某用于曾小女的抚养费损失,综合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物价指数等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曾某损失50000元。


夫妻之间具有忠诚义务,曾小女是被告在婚前与他人怀孕,造成原告曾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他人小孩的事实,使得曾某的精神遭受严重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鉴定费2800元,亦支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曾小子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现原告曾某要求李某承担曾小子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养别人的小孩是否属于欺诈性抚养

 

不一定,欺诈性抚养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并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若女方不知情或者没有隐瞒真实情况,则不属于欺诈性抚养。

 

欺诈性抚养能否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受欺诈性抚养的一方主张返还抚养费的请求通常是予以支持的。

 

受欺诈方能否要求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1043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原则是对夫妻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要求,若其中一方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了对方巨大的精神影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支持了受欺诈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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