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力说法/正文

海力说法 | 家暴,法院判赔离婚损害赔偿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2-05-0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497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

力

说

法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与社会关系是紧密相连,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开放的思想导致了出轨、家暴等现象的增加。作为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1日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张某也经常因未能控制自己情绪,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受伤。刘某到医院进行了三次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事后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刘某。但事实上并没有停止,多次的殴打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和身体的损害,随即刘某起诉张某离婚,判决离婚后又对张某的家暴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诉讼离婚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主张。本案中,张某未能控制自己情绪,在争吵中多次造成刘某受伤,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刘某作为受害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当事人做出某些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结,无过错一方可以就过错方对其造成的损害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1091条的规定了五种情况:离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以离婚为前提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离婚损害包括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组成部分。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在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健康方面遭受了损失,过错方需要对这种物质损失进行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在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双方都有过错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是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提起,若双方均有《民法典》1091条中所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均不能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往期推荐

海力荣誉 | 我所谭羿律师荣获重庆律师行业“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海力说法 | 羡慕别人公司按时发工资,竟然会被开除?

海力说法 | "房子不归我,也能安心住!"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咨询与联系

如需就本文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或到所当面沟通。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咨询电话1380839391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5号观音桥龙湖中心35层 | 官网:haililaw.com

电话咨询是否收费、如何安排面谈,以电话答复为准。本所不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也不通过任何个人账户收取费用。

本文由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发布时公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以执业律师面谈意见为准。
相关阅读 · 海力说法
  • 电话号码
  • 在线咨询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