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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忠诚再也不是凭着对婚姻的虔诚而产生,没有家族道德的审判,出轨的成本也开始变低,只需要简单的将婚内财产分割,签个字就可以潇洒的结束一段婚姻,迎来第二春。于是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用忠诚协议来保障婚姻,通过增加出轨的成本,牢固婚姻。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李某与罗某出轨,并且罗某两次为李某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忠诚协议


对于忠诚协议法律尚未进行规制。在一般情况下,忠诚协议是指对于婚姻双方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一般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出轨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部分或全部放弃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忠诚协议的类型


财产型忠诚协议
是指违反协议一方承担丧失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等财产方面不利后果的忠诚协议。实践中通常分为出轨赔偿型、离婚赔偿型。出轨赔偿型,通常约定不得有婚外性行为或者婚外情,违反约定的一方需按照协议赔偿对方财产或者精神损失。离婚赔偿型,是指约定双方或者一方不得提出离婚,提出离婚一方需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离婚净身出户。”
人身型忠诚协议
是指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承担人身相关的不利后果,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关于亲子关系的协议,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进行约定,比如让违反义务一方放弃子女的抚养、探视等权利;二是对离婚自由进行约定,如违反协议一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必须离婚;三是对于生命健康权的约定,约定违反协议一方自行或者允许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作出伤害。
人身财产型协议
是指在忠诚协议中既约定了人身性后果,也约定了财产性赔偿。比如,夫妻一方不得出轨,出轨一方,净身出户,且放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忠诚协议的效力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在协议中关于剥夺人身权利的条约(如剥夺抚养、探视、监护的权利,以及对生命健康权的规定),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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