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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 主妇起诉离婚才知丈夫年薪300万,男方谎称存款仅10万,法院判了...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3-03-09|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682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们将继续与大家分享实务案例。昨天,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公布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冲上热搜,其离婚诉讼中男方称仅剩10万元存款,法院调查却发现其年收人高达300万!而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因为育儿压力,近些年来不少妈妈选择放弃自己的事业,回归家庭当全职妈妈照顾家庭。同样付出了精力与时间,却因为没有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被否定。今年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注到了这群陷入困境的女性,从立法角度保障她们的权益。


男方称仅剩10万元存款

法院调查发现其年收入高达300万


今年一起离婚红纷案中,李某称他名下的存款余额仅剩10万,已无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某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某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其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他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在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财产情况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目确庆客观原庆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法官建议,像张某这样的家庭主妇,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也明确了妇女在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肯定了女性在婚姻中对家庭的付出。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议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婚后长期异地生活

对丈夫财务状况一概不知


另一位妻子王某被丈夫起诉离婚时则遇到不一样的难题。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长期异地生活,导致她对于丈夫婚内的收入及财产情况均不掌握,也无法提供明确的丈夫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据了解,以往离婚诉讼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若财产的倾向严重,因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司法干预,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对此,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由报制度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上述难题。该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影子财产、域外财产”。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还会面临法院的训诫;情形严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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