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再依赖由继承法律规定来安排自己死后对于生前财产的处分,而更倾向于通过个人的意志来处分自己的生前财产,这不仅是人们思想的进步,也是法律对私有财产和个人意志的保护和尊重。遗嘱继承制度就是一项依个人意志处分自己财产的制度。《民法典》的时代里,公证遗嘱不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一切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面对这么多遗嘱方式究竟哪一种才是适合自己的呢?
01
自书遗嘱
制作要求
需要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自书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晰认知自己所写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优点
制作简单,人数要求较少,只需要自书人本人,无需见证人。
缺点
对自书人有一定的文化要求,且自书人身体、精神状态良好,能够手写且明确自己所写的内容。
02
代书遗嘱
制作要求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口述,由其中一个人代书,代书的内容必须与遗嘱人的口述一致;
代书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必须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优点
制作方便,不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只需要遗嘱人口述即可。
缺点
要求见证人在场,对见证人的数量和资格有一定要求;
如果遗嘱文本需要修改,后续修改可能会产生争议。
03
打印遗嘱
制作要求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遗嘱的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或者口述由见证人录入。打印的文本内容必须与遗嘱人的意思一致;
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优点
同代书遗嘱一样,制作简单,不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
缺点
要求见证人在场,并对见证人的数量和资格有一定要求;
打印遗嘱方便随时修改,但修改的过程也要按照制作要求重新进行,不然会影响到遗嘱效力。
04
录音录像遗嘱
制作要求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当场见证;
遗嘱的内容应当由遗嘱人本人口述;
录音录像的内容应当连贯,不得有暂停、剪辑、拼接的痕迹;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录音录像的具体日期;
制作完毕的录音录像应当封存,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封面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优点
不需要遗嘱人自己书写,对遗嘱人的文化要求不高;制作要求比自书更加简单。
缺点
对录音录像的制作要求较高,稍不注意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需要见证人配合完成,对见证人有一定要求。
05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属于一种临时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优点
当遗嘱人病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
缺点
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其效力可能会遭到否认;
在危机情况消除后,再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06
公证遗嘱
制作要求
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处分财产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提供结婚证;
3.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4.遗嘱书;
5.若遗嘱书中设立有遗嘱执行人,还需要提供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信息;
6.其他公证处需要提供的材料。
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持有公证遗嘱以及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财产证明等)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优点
明确财产的数额,公证遗嘱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审查立遗嘱人的财产信息,保证财产分配的严谨性和合理性,使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明确财产的数额,避免更多的纠纷。
过程更加简单,遗嘱人去到公证处,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会提供相应的材料和需要的程序,遗嘱人只需要简单配合即可。
法律效力明确,其余的遗嘱在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疏忽导致遗嘱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给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公证遗嘱全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遗嘱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遗嘱的法律效力。
缺点
民法典实行后,不在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
“天地为一物,死生为一源。”当今社会我们已经不再避讳谈论死亡,积极面对才是的打开方式。我们在珍惜当下的同时,也要规划好未来,提前立好遗嘱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我们在未知的明天里为爱人所做的最后一份守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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