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不同情况下,分割方式不同,本文仅针对离婚时房屋贬值“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进行分析。

2016年10月,男方李某在重庆市某开发商处购买了房屋一套,总成交价80万元,付款方式为李某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8年1月,李某认识了女方文某,双方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时房屋升值至120万元。后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合,女方于2023年4月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届时房屋价值110万元。庭审中,男方针对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要求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计算出小于1的增值率(即贬值率)。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本应由其自行还贷,在房屋产权已归婚前登记一方所有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已经融入房屋价值中,在房屋增值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与房屋增值部分的比例等进行补偿。
案涉房屋系男方婚前对购买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等的选择,女方只参与婚后共同还贷,男方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同时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诉争房屋没有增值,也就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分割。
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男方作为产权登记一方,需要支付给女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
在房屋增值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在房屋贬值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针对贬值损失,应由产权人承担。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
律师认为,只有在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情况下,无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夫妻双方均应当共同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因为房屋的地理位置、楼层、朝向、价格等均是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决定,相应的风险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邓霞·重庆市律协江北区律工委
“2020年度最佳女律师”
·共青团市律协
·重庆市身边说法栏目
嘉宾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从事法律执业工作多年,曾先后服务于重庆市潼南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政府、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东亚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重庆亿天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知名国有企业。
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丰富法务实践,熟悉企业法务工作,在合同管理、人事劳资纠纷、金融法律服务等案件有自己独特的见解,防范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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