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时,是否以被告人先行缴纳罚金作为前提条件,司法实践存在明显观点分歧,有持肯定态度的,亦有持否定态度的。笔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简要分析不同裁判观点的合法性与妥适性,以求教于大方。
01
缴纳罚金是否作为宣告缓刑前提条件的司法实例
司法实践中,关于缴纳罚金与宣告缓刑的关系,人民法院通常有两种做法:
其一,二者直接挂钩,要求被告人在宣判前先行缴纳罚金,并以实际缴纳罚金作为对其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
判例1.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5)川0117刑初548号赖某鑫、成某煜、董某、高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赖某鑫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5)青2801刑初202号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颜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其二,二者不直接挂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时,不以缴纳罚金作为前提条件;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缴纳罚金。
判例1.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1刑初1024号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5)甘0121刑初140号王某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一、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02
缴纳罚金与宣告缓刑直接挂钩观点合理性分析
赞同将缴纳罚金与适用缓刑直接挂钩之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01缴纳罚金是被告人悔罪的具体体现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宣告缓刑的四项条件,其中第二项为“有悔罪表现”,而缴纳罚金正是被告人以实际行动表示悔罪,属于“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连罚金都不愿意缴纳的被告人很难认定有真诚悔罪表现。
缴纳罚金再宣告缓刑更能实现刑罚功能
宣告缓刑是有条件对被告人不实际羁押的刑罚执行制度。若被告人不缴纳罚金就能适用缓刑,则其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极低,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目的,对遏制犯罪并无实益。
不将缴纳罚金与宣告缓刑挂钩可能导致罚金刑执行困难
罚金刑执行难是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少被告人经济状况不佳,其被宣告缓刑后,精神压力大减,更无主动缴纳罚金之动力,法院判决的罚金刑往往难以执行到位,成为“司法白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03
缴纳罚金与适用缓刑挂钩观点合法性分析
虽然缴纳罚金与宣告缓刑直接挂钩之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其存在合法性困境:
01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不包括缴纳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可以缓刑的规定并未将被告人先行缴纳罚金作为宣告缓刑的条件之一。要求被告人先行缴纳罚金再考虑宣告缓刑,于法无据。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将未缴纳罚金列为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前述规定虽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但对人民法院处理其他类型刑事案件时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将未缴纳罚金明确列为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的情形下,要求将被告人先行缴纳罚金与宣告缓刑直接挂钩,明显依据不足。
“缴纳罚金”能否理解成“有悔罪表现”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有悔罪表现”、“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
学界认为,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真诚悔罪的种种行为,主要包括:坦白自己的犯罪,表示悔改,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退赃,认罪服法等。在中国刑法中,悔罪表现是量刑的一个重要酌定情也是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广义上的悔罪表现,还包括悔改表现的内容(参见邹瑜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
在此情况下,将缴纳罚金理解成“有悔罪表现”情形,或者将未缴纳罚金解释为“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均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将缴纳罚金作为缓刑的前提条件存在逻辑悖论
《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也就是说,先有人民法院关于缴纳罚金的生效刑事判决,然后才谈得上被告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尚未作出之前,被告人根本无从知道罚金金额,更谈不上由被告人在宣判前先行缴纳罚金。
要求被告人在刑事判决做出前即缴纳罚金,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缺乏正当性。
04
理顺缴纳罚金与宣告缓刑之间关系之路径选择
将缴纳罚金与适用缓刑挂钩之做法固然能够解决罚金执行难之现实问题,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尝试的路径选择包括:
1️⃣ 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缴纳罚金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具体情形,以此解决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缴纳罚金作为对其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缺乏法律依据问题。
但此种做法始终无法解决前述将缴纳罚金作为缓刑的前提条件存在的逻辑悖论。
2️⃣ 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设立罚金保证金制度,要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以被告缴纳缓刑保证金作为对其宣告缓刑的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对被告宣告其缓刑后,其应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或者申请以缴纳的保证金冲抵罚金,以此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更好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目的。
叶礼辉

海力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公司、投资与合规|劳动与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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