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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学习|第202607期:程博律师深度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栏目:海力说法|更新:2026-07-3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0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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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海力所第202607期培训沙龙如期举行。本期沙龙由我所高级合伙人程博律师主讲,聚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围绕立法背景、核心条款及实务应对展开深度解读。该解释已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对建工领域纠纷解决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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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立法背景与体系重构:

从“兜底保护”转向“精准规制”


在沙龙开始,程博律师就提出《建工解释二》的出台并非对既有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基于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现实需求,以及《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出的系统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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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工解释一》搭建“基础通用规则框架”的定位不同,《建工解释二》的立法导向发生了显著转变——从原先偏向保障底层施工方回款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转向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强化契约严守精神 。解释二着力解决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审计结算拖延等长期困扰行业的痛点问题,在定位上属于针对行业顽疾的专项补充规则。


在适用效力层面,解释二仅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与《建工解释一》并行适用,仅在具体规定不一致时以新规为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适用原则。


Part 02

核心条款与效力规制:

合同效力认定与挂靠转包的精细化治理



在招投标与合同效力方面,程律指出解释二对应招未招合同采用了动态判断规则——即便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若起诉时因政策调整已退出必须招标范围,则不再仅以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对于“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等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明确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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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借用资质)的规制是本次解释的一大亮点。解释二明确挂靠协议自始无效,且挂靠管理费一律不予支持,彻底否定了挂靠行为的非法收益。在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上,解释二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情”为分界:发包人善意(不知情)时,挂靠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仅在发包人恶意(知情)时,挂靠人才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此外,被挂靠人还面临表见代理下的外部责任风险——对下游供应商、出租方的付款责任可能无法避免,内部风险管控已刻不容缓。


在转包与违法分包领域,解释二作出了颠覆性变革:正式废除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路径,明确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严格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代位权诉讼成为目前唯一合法的跨主体维权通道,且主体范围明确扩展至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保留了合法的救济出口。


Part 03

结算维权与争议解决:

价款优先保障与程序规则优化



在农民工工资保护方面,解释二建立了与工程款债权完全分离的独立维权通道。农民工工资债权与工程款债权彻底剥离,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请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或清偿,不受工程款纠纷处理进度的牵制,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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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价合同结算领域,解释二确立了“不调价为原则、调价为例外”的规则,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极高。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未完工工程的结算,解释二首创 “比例法”规则——参照合同订立时的当地计价标准核算已施工部分所占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结算难题提供了统一、可量化的裁判标准。


在审计与司法鉴定的冲突解决上,解释二为审计结算增设了三重限制:合同无约定则发包人不得单方主张以审计为准;审计逾期(最长一年)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审计结果明显不公时可申请重新核定,有效破解了以审计为由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业顽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解释二从权利主体、受偿范围、行使条件、债权转让中的承继、物上代位性以及行使期限的起算变通等多个维度构建了体系化的保障闭环。法院判决须明确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数额及对应工程范围,停工窝工损失则明确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了法院主动移送违法线索的法定义务(从“可以”变为“应当”移送),打通了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的衔接壁垒,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形成全链条法律震慑。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设工程司法裁判规则的一次深刻转型。无论是施工企业的合规经营、发包人的风险管控,还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都面临诉讼策略的重大调整。


程博律师的本次分享,为我所在建工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深耕提供了及时而有力的指引。未来,海力所将继续紧跟立法动态与司法前沿,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与实效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律师介绍

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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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研究生
重庆市律协调解专业委员会 委员
重庆市江北区律师协会公司法与投资并购专委会 委员
交巡警高一支北碚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
重庆市汽车行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本科生 实务导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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