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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程序,您得了解时效问题!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8-03-31|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533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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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一方当事人已经取得了胜诉的生效法律文书,一方面由于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另一方面权利人自己也怠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导致过了两年的法定时效,法院不再予以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在这里有个两年的法定时效,该时效到底是什么性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这条里有个概念叫执行时效,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那执行时效是否就可以等同于诉讼时效呢?性质是否相同?

显然,是有区别的。

我国民诉中的诉讼时效实质是对尚不可执行债权获得强制执行力的时间限制,且仅适用于审判程序。首先实体性债权无法自动获得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欲诉诸国家强制力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设法将尚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升级为可强制执行的债权。一般而言,债权人通常通过审判程序获得转化升级,最终获得具有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形成力的生效判决。而执行时效是对可执行债权现实地诉诸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适用于执行程序。

对尚不可执行债权获得强制执行力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可执行债权现实地诉诸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主要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权利的时间维度和法律稳定性的考虑。在审判程序中,通过诉讼时效限制尚不可执行债权,以让审判法院据此决定是否发布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给付判决。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时效限制可执行债权,以让执行法院据此决定是否实施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这两者相似且并立,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对债权实现完整的时间限制。

(二)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确认为有效的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中,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确认为有效的破产债权?这里涉及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否可以成为债权申报的范围,其次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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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于破产程序目前的规定,笔者认为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申报后是否予以确认,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在破产申报环节,没有必要限制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申报的内容仅仅是主张并证明债权的存在,而不是债权的合法有效。因此即便是过了时效的债权,也应当允许申报,在债权调查和确认阶段是否将其作为有效的破产债权,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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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能否确认为破产债权。笔者认为破产债权实质是须为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程序本身即为一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的概括性强制执行程序。在破产过程中,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查封、扣押、清算、变卖、公平清偿都是强制性的。因此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自然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非法目的或不法原因所产生的债权、自然债权及无效债权等,这其中就包括了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和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劣后债权制度,在此框架下,如果确认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具有破产债权的地位,也就意谓着其就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给予清偿,这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有失程序公正。此外,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虽具有实体权利之本质,但从法律程序而言,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可能性,所以也不能因为破产程序而重新赋予这种债权的强制执行可能性。因此,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体系下,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宜将其确认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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