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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破产程序!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8-05-08|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981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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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若达成协议,可以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是进行重整或者和解,给企业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破产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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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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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情形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仅适用于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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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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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由此可见,破产申请人可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及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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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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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申请

        书面破产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应载明的其他事项;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企业债权情况;企业债务情况;企业担保情况;企业诉讼情况;其他。

2)债权人申请

书面破产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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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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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损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

3)驳回申请的情形


债务人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存在前述不予受理的情形。

4)予以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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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后做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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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和公告的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提交如下资料: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有担保的债权,应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2)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其他。

3)破产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关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破产和解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有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破产宣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哪些情形人民法院会宣告债务人破产?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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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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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3)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券、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补足部分,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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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如何变价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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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过拍卖或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他方式变价出售,依照如下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补偿金;

2)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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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何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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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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