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
2012年3月14日,被告周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3年1月8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王某某以周某某、杨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杨某连带清偿其50000元借款及其逾期利息。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2
2014年7月27日,被告朱某某因自己治病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待他日如愿归还。借款时,被告朱某某与卞某某系夫妻关系。后原告朱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卞某某共同偿还其借款20000元。后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案例3
2014年2月8日,被告陈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期为2年,年利率20%。同日,原告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陈某分两次共汇了人民币50万元。被告金某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4月20日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7年6月27日,原告吴某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金某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30万元。后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金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请。
【案例解读】
上述三则案例均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共性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均要求两被告对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为什么三则案例最后判决不一样呢?下面,笔者就对这一问题作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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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合法债务。据此,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即为结婚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这是时间(期限)要件。
(2)应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是实质要件。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这一要件。
(3)该债务应为合法、正当的债务,这是法律上的要件。即对非法债务、不合法、不正当的债务,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三个(构成)要件:时间要件、实质要件和法律要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一般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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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变化
(1)2001年《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即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重点突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夫妻共同生活,如案例2。
(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似乎突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要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均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问其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因为后面有两种除外情形的规定。也就是说,举债一方的配偶除非举证证明属于两种除外情形,否则均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案例1。
(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规定: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答复在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除外情形,即: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实质上,其突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夫妻共同生活。
(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突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要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债务、不合法、不正当债务的情况,即非法债务、不合法、不正当的债务,不得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标准为:
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夫妻一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里,着重突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家庭日常生活(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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