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款滞纳金认定问题的核心在于税款滞纳金的债权性质以及税款滞纳金计算日期应否截止到实际缴纳之日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主张税款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且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税务机关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税款滞纳金应当被确认为优先债权。而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滞纳金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但笔者认为,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税款滞纳金应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时止。理由如下:
1
破产案件受理前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税收优先权,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无上位法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收征管法》并未规定滞纳金具有税收优先权,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税款滞纳金应当被确认为优先债权。笔者认为,该批复属于无上位法依据。
3
批复仅适用于个案,而不能普遍适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所作的批复,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只能适用于个案,而不能普遍适用。
综上所述,税款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税款滞纳金应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时止。

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属于司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滞纳金数额不应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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