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悉,银隆集团于2018年11月6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拓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明珠名下价值1436.232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了《珠海银隆集团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明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经法院审理后,董明珠等方面名下1436万元财产被北京西城区法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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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故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被告人知道原告即将起诉其偿还债务,于是发出广告欲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掉,这种情况下原告在起诉前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时间,法律就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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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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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相关期限
1、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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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管辖申请人应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立案法官经常需要诉前保全申请人举证证明情况紧急。比如对方表示要转移财产了,或自己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开始在转移财产等。因此诉前保全的条件较为严格,大部分案件都采取诉中保全。

据报道,银隆新能源于2018年11月13日对外公布了《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自爆称超10亿资金被原董事长魏银仓等侵占,至此银隆的内部纠纷开始公开化,而日前银隆集团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明珠的财产申请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并表示将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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