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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刑事犯罪之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9-01-31|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965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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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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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马某、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名为合法经营,实则已触刑罚红线。

2014年-2015年间,以冯某为首的马某、陈某三人从一网络数码交易平台获得正规授权的代理销售资格。三人本可借助平台知名度开发代理重庆区域的产品销售,但冯某等三人却志不在此,以此合法手续背书大行哄骗之道。三人先是组织部分群众、客户听课、网上宣传等方式诱导听课成员注册为平台会员,成为会员的成员需缴纳最低500元的原始股本金,经网上录入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新会员形成不同的层级,以层级级数、下线会员人数获取层次级的直推奖、五层内左右对碰层奖、五层外见小区对碰奖等利益。最终,按照这样的操作模式,冯某等人向他人介绍、宣传云数贸传销组织并帮助其下线成员开户、领取收益等,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计十余层1000余人。

2016年,冯某等人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最终,冯某三人按照其参与程度分别被法院判处一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分析】

01

把握重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益,其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行为、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两高、公安部《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得知,认定传销犯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分子的受益与不断发展的下线人头数有着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无论这个组织名义上是销售何种产品或服务,其获取的收益离不开人头红利。刑法之所以打击这样的犯罪行为,就是因为这种模式本身具有一定的“裂变”性,通过利益的拉扯,使得牵涉陷入这个组织的人员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其利润来源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法则,即交易的对价应是产品或服务,而非人头。

02

注意区分

直销与传销两种模式的区别。打个比方:第一种模式,a从厂家拿货销售给b,b支付货款给a,这就是直销(有的甚至就是厂家自己组织的销售团队在销售),特点就是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收款的关键在于款货一致,与购买人员依附性不大。第二种模式,a从厂家拿货后为扩张规模,要求所有想拿货的b、c、d必须先成为其交易伙伴关系后,方可拿货,并且要成为交易伙伴需先办一年的会员卡,持卡进货后销售的货款或者自己发展的下级代理商,上级均可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收益。这类模式就是传销,特点就是不仅有中间商赚差价、其与购买人员的依附性较强,其不断盈利的来源在于客户具有不断自行发展壮大的潜力,因为收益与参与人数息息相关。

理解了两种销售模式后,我们再来看两种模式还有哪些区别:

1.是否有合法执照。直销合法、传销犯罪,企业若是直销需要再商务部备案取得直销牌照,比如安利、完美等;相反,若连直销牌照都没有,那么这个企业很有可能就被怀疑为传销对象。
    2.直销企业对销售工作人员管理相对规范、产品质量相对靠谱,传销则相反。直销企业的员工一般与公司签署有劳动合同、公司有固定办公地点、入职需要正规培训,不收取入门费用。而传销组织入门需要收取各类名目的门槛费用,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更没有固定的公司办公地点或培训地点,打游击战就是传销的一大典型特征。从产品质量来说,传销活动的本质因为违反了市场经济法则,其产品的质量成为了组织最容易暴露负面消息的来源。
    3.员工计酬性质的区别。直销一般而言根据你个人销售产品的多少,按照绩效比例提取销售款作为个人收入。而传销则包含了产品销售收入、人员下线数量,有的甚至就只看人员发展数量来抽取个人收入。无论如何,后者的收入其中都有部分是来自于人员数量或者下线他人的贡献而来的。


03

以案示警

现在不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市场拓展、经营困局的时候,甚至有不少职业经理人或者职业销售管理团队慕名而来寻求与公司合作,对于企业家来说越是艰难时刻,企业的路线越是不能麻痹大意为之。市场拓展、产品销售均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当你销售产品的利润不是来自于产品本身或者服务时,咱们企业家们就要想想了你是创造了第三类价值链还是陷入了“天上掉馅儿饼”的传销模式中。因此,作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本身不应局限于规章制度的建设、合同文本的制定等层面,还应对企业经营模式、利润来源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千万不能盲目到已越雷池而不自知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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