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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9-05-23|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1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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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对其给出了明确定义。第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伪造货币的机器、偷盗汽车的工具、克隆人的方法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第二十五条列举了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也属于不能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定义可知,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它必须是一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也就是说技术方案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在实践中遇到的特定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而且发明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其必须是一种创新的或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方案。很显然,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方案对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理所当然不应当授予专利权。例如,留有广告位的烟盒,由于不属于技术方案,因此不是发明专利所保护的客体。

其次,发明既保护产品又保护方法。对于产品来说,它必须是由人类技术生产制造出来的物品,如果只是发现自然界存在的物品,如雨花石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产品。对于方法来说,只要其是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方法,除《专利法》另有限制规定的情况外,都属于专利法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说明的是,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既不是产品也不是方法,也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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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要少于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区别在于:发明专利不仅保护产品而且保护方法;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且是形状构造作了改进的产品。

就“技术方案”这一点来说,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要求是相同的。至于“新的”和“适于实用”这两方面,这是对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因此仅仅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判断其相对于背景技术是否作出了改进以及能否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

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如果一项产品在形状构造上作出了改进,则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的形状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态。针对产品的三维或二维空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如刀具形状、型材断面形状等,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即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对位置、排列布置、连接关系和相互配合关系等。产品的构造,既可以是机械构造,如产品零部件及其配合关系,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如构成产品的元器件、连接线路及其排列布置等功能作用关系。

3、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首先它是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即该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其次它是由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而构成的或者该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构成的外观设计;最后它是一项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本质不同。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产品的本身,而是保护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从审美角度出发对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与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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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由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出的外表轮廓。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构成了一件产品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三者相互独立,分别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一个要素;但又相互关联,如产品在一个表面上多种色块的排列组合构成一种图案。适用工业应用的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坪形成批量生产,因此手工制作的艺术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另外,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外观设计,也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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