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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与转租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19-05-28|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9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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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租,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或定义,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形式,合租行为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两个以上的承租人共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类就是承租人将房屋承租后再与第三人签订合租协议,将租赁的房屋与第三人共同使用。发生纠纷的常常是第二类租赁关系,对于当事人签订的合租协议是否属于租赁合同,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租赁关系,则应当认为是租赁合同,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仅仅是合作关系,则可能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

关于转租,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且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合同生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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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出租人来证明对方的非法转租行为。但是,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后,往往不签转租合同,或者签了转租合同,但转租人与第三人害怕出租人收回房屋而否认是转租,根本就不出示他们之间的转租合同。如果一定要出租人拿到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才能认定其非法转租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出租人只要证明房屋不是由承租人在使用就完成了举证任务,然后,再由承租人来证明第三人使用不是非法转租而有合法使用的理由。如果承租人不能证明第三人可以合法使用,便推定承租人将房屋非法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也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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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但是,不动产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应当尽量维护租赁权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安定性,发挥促进交易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6个月内未提出意义,可以认定转租有效。如果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目的,面对显而易见的转租事实不提异议,按月收取租金,可以从双方的相互默契中推知出租人已同意转租。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允许转租而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转租,以后再以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提出收回房屋就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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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租赁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案例显示,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用来与别人合伙经营,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非法转租行为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承租人亲自参与经营,那就不能确认承租人有非法转租行为。如果承租人并不参与经营,而是由他人经营,承租人只是参与分红,可以认为承租人是一种变相的转租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将合伙情况告知了出租人并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出租人同意其行为,当然可以合法使用,而出租人如果不同意承租人与他人合伙使用该房屋,其他合伙人也是不能使用该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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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改正

现实中,承租人将房屋交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字在工商所登记为个体经营,当出租人发现对方有非法转租行为时,承租人与第三人又到工商所将个体经营登记变更为原承租人。对此,出租人可到工商部门调取承租人曾经交给他人使用的证据,以此来确认承租人有转租行为。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对方已经改正了就不应当追究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只要承租人有将房屋交给他人使用而又没有合法理由,出租人就有权收回房屋。否则,就违背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必然会侵害出租人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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