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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现场发生了事故谁负责?剖析真实案例,这个问题千万要注意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2-15|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374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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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生活中,楼市大热,住房刚需,房屋的生活使用价值不必多言,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新房装修还是旧房改造,往往都会有繁杂的施工程序,且需要一定的装修时间。

    而在整个装修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很多主体包括业主、装饰公司、劳务公司、施工人员等,在这些参与装修的主体中,谁应当对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呢?今天带大家剖析一起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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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9月8日,季某与品x公司签订常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季某将自己的房子发包给品阁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合同签订后,品x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知工人李某到该房屋从事室内木工装潢施工,李某与其妻子孙某在上述工程中共同工作,孙某协助丈夫李某从事木工装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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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3日,孙某在与其丈夫李春华进行木工装潢时,从梯子滑下摔伤,造成脚部受伤。孙某受伤后找品x公司、品x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业主季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对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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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品x公司与被告季某签订装修合同后,黄某通知原告丈夫李某从事该装修工程的木工装潢工作,原告及其丈夫李某根据黄兵的指示以自己的工具和技能在被告品阁公司指定的场所提供劳务,并在工作场所接受被告黄兵的监督,符合雇佣活动的特征(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被告黄某在承接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之前,曾多次联系原告丈夫李某为其承接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从事木工装潢工作,且在装修现场看到原告孙某为其丈夫提供辅助工作,但都未予以制止,此次亦未制止。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黄某在承接涉案工程之前已明知且默认原告孙某与其丈夫共同为其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从事木工装潢工作,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在涉案工程中的关系应视为雇佣关系。被告黄某是被告品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案装修工程中,被告黄某的行为应视为品x公司的行为,故法院对原告孙某与被告品x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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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孙某受被告品x公司雇佣并在其承接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中受伤,被告品x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个人与原告孙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季某与具有装修资质的品x公司之间签订装修合同,已经尽到谨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孙某与其丈夫从事室内木工装饰装修工作多年,具备了一定了从业经验,在涉案工程中施工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认定原告孙某承担其受伤损失的20%责任,被告品x公司承担原告孙学琴受伤损失的8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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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现场事故中,业主都没有责任吗



    对于本案被告业主季某而言,其具有监督检查装饰公司的工作的权利,具有及时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不得妨碍装饰公司的正常工作。

    其最终目的是验收并受领装饰公司完成的装修成果,因其对房屋装修过程不具有管理指挥的权利,因此业主对房屋装修的施工现场也就不具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但这还并不能完全免除业主方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作为发包人应当对于承接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选任审查义务,若其选择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或者组织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业主季某与具有装修资质的品x公司之间签订装修合同,已经尽到谨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选择个人或组织来为自己装修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装修资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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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装修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是不是就不用负责?


    答案是否定的,

    即使品阁装饰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了李某,李某进行实际施工,完成相应劳务工作,但因李某并无施工资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说,就算装修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还是不能转移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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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伙伴可能会问,如果品x公司再将木工装潢工作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协议》,品x装饰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转移给劳务公司呢?

    这就要结合具体情况了。需要看品x装饰公司与劳务公司在《承包协议》中是否明确双方的施工范围,以及谁是展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体等。如果《承包协议》没有明确双方施工范围,或者对外展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主体依旧是品x装饰公司,使人认为该施工现场为品阁装饰公司施工现场,则其应当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另,由于劳务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对施工现场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则品x装饰公司与劳务公司应当一起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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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光进

律师|多年从业经验

业务领域:

擅长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领域

个人简介:

重庆某法院执行局第一批试点协助办案律师,法院执行局执行助理,熟悉执行案件办案流程。个人逻辑思维较强,丰富办案经验,擅长从代理的案件中提炼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曾担任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实质审查员,深谙商标审查规则,在代理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标新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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