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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证据新规中证人证言部分八个重要变化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3-24|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349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力说法



5月1日起

证据新规中证人证言八大重要变化



本文法条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01 



证人在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3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04 



证人作证前除签署书面保证书外,还应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05 



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06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07 



证人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法律依据: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08 



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仍应履行具结程序。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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