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力说法

河南16年前
投毒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今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原判决被撤销,改判吴春红无罪,当庭释放。对于这件16年前的案子改判无罪,网友评论出现两极化。
01
“投毒杀人案”前因后果
2004年11月15日,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吴春红的辩护律师李长青介绍,再审庭审中检方的初定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李律师表示:“自己百分百信心说吴春红是无罪的,这个案子当初定罪,是根据吴春红的有罪供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对于这个有罪供述,吴春红自己说是被刑讯逼供的。”虽然这是吴春红的一面之词,但是李律师在采访中说到,吴春红的第一任律师在最初会见吴春红的时候,看到吴春红身上有伤,想要这个情况记录下来,写了一个笔录;但是笔录被看守的管教发现并当场撕毁了。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宣判,当事人吴春红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此部分信息来源于来源:综合澎湃新闻、封面新闻,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02
网友评论两极化,是否“无罪”成迷
对于“吴春红”案,我们发现网友的评论出现了两极化,一部分网友认为人生没有几个十六年,应该申请国家赔偿;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只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不代表吴春红就是“清白”的。

作为法律人看到这个案件又作何评价呢?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9月12日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在审判结束后,吴春红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那么他就是无罪的,这便是程序正义。
何为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法院审判、定罪都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多少,这是需要根据大量的证据,综合法律规定进行的一项严肃的工作。审判是否经过正当的程序?证据是否刑讯逼供得来?有没有超期羁押等践踏人权的做法?这些都是我需要维护的程序正义。正义的程序能使当事人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法官对自己的命运的判定,消极地听从国家权力机关对自己权益的处置。
03
羁押5611天再改判,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吴春红”一案中,最初是根据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定罪的,虽然吴春红自称是被刑讯逼供的,但这只是吴春红的一面之词。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关键在于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到底是不是《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情形。换句话说,吴春红想要获得国家赔偿,需要有证据证明当初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
对于“吴春红”案,既然法院已经作出了无罪宣判,那么吴春红就是无罪的。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希望大家理性判断,不要因自己猜想而妄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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