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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劳动者能请求误工费吗?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4-2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9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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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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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因此60岁以上老年人,一般推定为无劳动能力。那么,60岁以上劳动者可以请求误工费吗?



01 

案情速递


朱某(女,80岁)乘坐重庆汽运集团涪陵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108路公交车),在车上摔倒受伤。朱某受伤当天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98天后出院。住院治疗期间,重庆汽运集团涪陵公交公司支付朱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药费用,支付了193天的护理费,并支付朱某其他费用10000元。后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汽运集团涪陵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包括误工费45816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69元。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重庆汽运集团涪陵公交公司赔偿朱某包括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7893元。该判决未支持朱某的误工费请求。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年事已高,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每月有盈利收入。支持朱某误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亦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平等公正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故改判:重庆汽运集团涪陵公交公司赔偿朱某包括误工费198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693元。



03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逐步来临,越来越多的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于误工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认为已满六十岁的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则不应再计算误工费,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本案的判决结果,为在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引入公平观念、进行法律价值考量等途径,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公正平等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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