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海力速递/正文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0-05-08|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333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海力说法



房屋买卖未过户

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转自:法律公园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

买方与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补偿款究竟归谁所有,看看该案中法院的精彩判决!



01 

案情速递


买方与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卖方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02 

法院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买方虽然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买方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则买方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卖方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卖方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卖方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卖方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卖方所出卖给买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03 

裁判结果


买方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上述拆迁协议中卖方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买方享有,卖方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结语

本案虽然买受人最终胜诉,但是,对于房屋买卖,无论买卖双方是什么关系,切记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遇到类似于拆迁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另外,对于卖方本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法律风险。




- 联系我们 -

案件合作:13272925394
法律咨询:13500315666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历

唐良智市长到我所调研指导复工复产工作


史

重庆九零后美女律师与四百万律师费的故事


文

减租免租博弈——是共克时艰还是道德绑架?


章

重庆网红小吃被侵权,官司打了六个月






咨询与联系

如需就本文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咨询,欢迎致电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或到所当面沟通。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咨询电话1380839391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5号观音桥龙湖中心35层 | 官网:haililaw.com

电话咨询是否收费、如何安排面谈,以电话答复为准。本所不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也不通过任何个人账户收取费用。

本文由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据发布时公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证据与事实,请以执业律师面谈意见为准。
相关阅读 · 海力速递
  • 电话号码
  • 在线咨询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