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力说法

可能大家会觉得费解,离婚纠纷中僵持不下的问题应该是房子和存款呀,当然还有其它的资产。作为专做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在接待咨询和办理案件中总结,现在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重点。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离婚中怎样争取子女抚养权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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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如下情形,比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比如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母亲有不良品行,子女不宜跟母亲生活,那么也可随父亲生活。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是可以的。02
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谁来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0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为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都在争取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04
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对于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判由母亲抚养。05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以作为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06
父母正在服刑的子女
若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07
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除非离婚后继父母自愿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但是这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08
收养的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继续负担养子女的抚养费。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另,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如收入证明、有无住房、教育程度、家庭氛围等方面的证据。
2
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子女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双方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方面。3
子女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子女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441
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入卷,因此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 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实践中,对于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子女时,互相不需要给付抚养费;如果都由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付抚养费。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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