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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离婚证,可以留住真情吗?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1-07-20|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4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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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个婚姻中的当事人来讲,婚外情无疑都是最不能容忍的。因为它冲击了婚姻的根基——夫妻感情与夫妻信赖。在婚外情关系中,伪造离婚证更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将假离婚证呈现在情人眼前,不但不能表明真心,反而让人心寒。

 

                     

一段婚外情引出的犯罪

陈某某与廖某某夫妻二人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由于夫妻二人齐心合力,生意越做越大。一次出差中,陈某某认识了小美,一段时间后,陈某某向小美示爱表白,两人走到了一起。刚开始时,小美并不知道陈某某已经结婚的事实,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间,小美发现陈某某已婚,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陈某某为了继续跟小美在一起,思前想后,他想到办假证的办法。几天后,陈某某将假的离婚证交给小美,小美信以为真,住进了陈某某安排的一处公寓内。

几年后,廖某某得知丈夫出轨之事后,十分愤慨,并报警称丈夫在小美住处嫖娼,小美向民警出示了陈某某伪造的离婚证,由此案发。陈某某在民警的询问下如实供述了其购买假离婚证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离婚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伪造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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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的案情来选择适用的罪名。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人往往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另外实施其他犯罪打开便利之门,因此,近年来涉及本罪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本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毋庸置疑,该类犯罪行为会对社会管理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它的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问题关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更涉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本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就犯罪客体而言,本罪侵犯的客体在刑法学界存在“公共信用说”“权利侵害说”“国家信誉与管理秩序说”“证据机能说”等多种观点。实质内容可归纳为两点:一是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与公信力,二是本罪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依赖。这两点基本都能被“公共信用说”所涵盖,因此学界基本认同“公共信用说”的主张,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那么,如何理解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可以理解为决议、命令、通知、报告、信函等,是指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物的各种文书。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身份证、结婚证等。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用途的专用章。

就犯罪客观要件而言,本罪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要注意区分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仿照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冒充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造,变更其内容、形状的行为。简言之,伪造是一种“无中生有”,而变造则是“乔装改扮”。实施任意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就犯罪主观要件而言,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变造、买卖。

 

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殊情形


1. 未达“以假乱真”的程度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就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应当达到能够以假乱真的地步,并且其构成内容及格式应当是完整的,否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2. 买卖未加盖专用章的空白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答复,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3. 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

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不宜按本罪处罚。主要因为民用机动车号牌不具备权威性,只是中英文和数字的组合,并不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仅起到机动车上路行驶有效识别载体的作用,不具有国家机关证件通常具备的特征。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文两个精选案例中,行为人因为伪造离婚证,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的刑罚均在3年以下,在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时,可以从轻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累计达15本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机动车两类证件,对其他犯罪对象是否参照这一标准适用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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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  犯罪者应早日自首并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节案例中,陈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陈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法不仅惩罚犯罪,同时也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上文谈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司法机关一直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在触犯本罪时,行为人需要积极自首到案如实供述、悔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2.  离婚应遵照我国法定的程序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前往办理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完成离婚登记即可;二是诉讼离婚,需要一方到法院起诉另一方,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实现离婚。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相关程序应谨慎且合法。 

切莫相信“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完成离婚的法律流程,双方婚姻就宣告结束,夫妻之间不再具有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完成离婚的法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此时如果任何一方与他人结婚,将涉嫌重婚罪。

 

3.  充分核实离婚证真伪,做个感情明白人

案例中行为人在已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发展婚外情关系并且伪造离婚证,企图和情人维系感情。伪造离婚证并不能实现离婚目的,原有婚姻仍处于存续阶段。所以,男女任何一方在坠入爱河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尤其在选择步入婚姻殿堂时,更要小心谨慎。


在结婚前,为避免重婚或被骗感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另一半”做充分的调查:

1. 查看支付宝的政务服务中“本人婚姻状况”。已婚的话就会显示登记地点、时间,结婚对象等;未婚的话就是空白。当然这个婚姻状况需要本人验证方法可查看,如果对方都不愿意被查看,此时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存在问题。


2. 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看伴侣是否属于“老赖”。这个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查看对方是否涉及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如果双方交往期间出现借钱周转资金事宜,自己心里也能有预期。


3. 登录中国银行征信中心,点击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提示操作查看对方的征信报告,这对双方婚后买房、买车以及孩子上学都至关重要。如果是再婚的话,要注意核实离婚证的真伪,最科学高效的方法是当事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看档案核实离婚证的真伪。 


婚恋交友,最害怕的是付出真心和金钱,却换来无情的欺骗。如果做了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可能涉及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触犯重婚罪将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但是仍需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所以,处于恋爱状态的男女,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个人情况、考察人品问题。婚姻是神圣的,选择步入婚姻殿堂一定要小心谨慎,在感情方面做到明明白白。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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