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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离婚后上亿家产该如何分割?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1-11-27|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27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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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11月22日,女星大S与汪小菲发布离婚声明。这对从今年6月起就传出离婚风波的“幸福”夫妻,终究还是以离婚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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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恋”从2010年的只见四面便闪婚到《幸福三重奏》里的幸福夫妻,两人携手走过了十一个春秋。如今离婚闹得沸沸扬扬,让千万网友在线吃瓜,台媒更是写出“大S贵妇餐厅连喝十杯酒”的戏剧式报道。不少网友唏嘘“大S没有人帮她剥虾了…”“大S离婚又不亏,她可以分好多财产走吧?”“汪小菲为了大S台湾北京两头跑,核酸都做了700次!”

大S与汪小菲这对夫妻为何话题度这么高?除开大S的个人IP,汪小菲家族的商业版图更是举足轻重。

阿兰酒家无疑是汪小菲家族的起点,其母张兰依靠阿兰酒家推出了俏江南餐饮、兰会所,这两家面向中高端人群的川菜品牌和会所服务的盈利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08年俏江南更是作为北京奥运会唯一指定中餐提供方,接待了百万人次的世界游客和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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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汪母张兰凭借着俏江南餐饮集团创始人的身份首次登上胡润餐饮富豪榜,排名第三,财富估值高达25亿元。那时的汪小菲就已经在集团内开始了他的商业之路。

对赌协议后俏江南辉煌不在,汪小菲凭借个人的商业能力和大S自带流量创办了包含茶饮、房地产、服装商贸、饭店等各类公司,然反响平平,甚至有传言说大S卖豪宅帮汪小菲维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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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深度绑定了大S的个人IP,但汪小菲和大S之间目前已无商业关联。据天眼查信息,目前汪小菲所担任股东的8家公司中,并无大S或相关人持股,其中包括存续的合润麟(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合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麻六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大多都是在2010年后创办,其中合润麟(北京)食品、北京合尊置业、广东九份科技这三家都是注册资本千万的大公司;麻六记更是在近两年快速扩张,在北上广蓉都开辟了分店。如今二人分道扬镳,有传闻称汪小菲计划将高调注册的S HOTEL(北京合尊置业名下)改名为“菲行商旅”,以此与大S彻底切割。但这一消息目前并没有得到双方的承认。

汪小菲与大S之间表面上看是无商业关联,但就法律层面来说,他们的离婚势必会促使汪小菲持股公司有所变动。而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在《民法典》中已做出了最新界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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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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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条一条来解读:

1) 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这里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因为现在很多

人除了本职工作外,还会赚点外快,酬劳就不一定是工资的形式了。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也是新加的。比如说,女方婚

前花 3000 块买了个股票,婚后大涨,最后以 10000 块卖了。那赚的 7000 块

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说歌手唱歌、作家出书得到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当然如果是我们前面说的,有特别指定只留给或者

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个兜底条款,就不细说了。

简单概括来说,原则上,婚前财产=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共同财产,但是,我

们要注意一些例外情况,比如:

婚后指明只归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投资,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通过约定,也可以成为共同财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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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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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

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什么是婚前财产呢?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是两人

登记结婚之日,而不是婚礼或者是订婚。婚前财产都是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之前,双方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那婚姻登记之后呢?两个人的钱包就完全合并了吗?

婚后

那也不一定,法律上有规定,以下财产即使是婚后取得的,也属于个人财产。

1. 一个是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比如说你被人撞了受了伤,别人赔给你的医疗费,这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与你的另一半没关系。

2. 第二种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了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双方结婚后,女方的父母想给女方一笔钱,只属于她一个人,那就必须在转款时特别注明只赠给小雪一人,不然,就默认是送给夫妻双方的,离婚的时候就要进行分割了。

3. 还有就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或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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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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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法定财产制度就是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在结婚后夫妻财产应为共同共有;如果男女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透过《民法典》,我们可以看到,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无论对于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都可以做出灵活的特别规定,可以约定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还可以约定全部财产分配的比例等等。尽管法律完全尊重我们的意思自治,但并不意味着这份“财产协议”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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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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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各项利益关系缠绕多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分割清楚的。正如大S接受采访说的那句“我希望小菲永远过得好”,虽不再是夫妻,但愿他们在各自的领域里重绽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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