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一则新闻报道,在西安经营小商店的王先生,在10块钱卖了两包湿巾后遭到商家起诉,法院一审判他赔原告7000元。
2月22日,拿到一审判决,王先生不服,表示要上诉。据悉,类似遭遇的并非王先生一个商家。报道显示,去年10月,西安多家小商店收到了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的民事诉状,起因是多家商店均在对外销售号称是恒安公司生产的湿纸巾或卫生巾。恒安公司通过鉴定显示,这些商店售卖的产品均为假货。
▲去年10月,西安多家小商店陆续收到传票
有小商店主告诉记者,去年5月两名顾客来到店里购买了两包湿巾,总价10元。5个月后,他就接到了法院传票,起诉书显示,他卖的这款“心相印”湿巾所属的企业起诉他侵权,索赔2万元。
5份起诉状均显示,案件的原告都为恒安公司。恒安公司称,恒安公司是“心相印”和“七度空间”等商标所有权人,因原告发现有店铺销售的“心相印”牌湿巾系假冒产品,遂委派人员前往调查核实,并委托公证处对被告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期间,有商户曾致电对方律师,对方律师表示可以6500元私了,但遭商家拒绝。

▲西安多家小商店因销售假货被告上法庭
最近,部分商家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恒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如果构成侵权,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假冒,外观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其包装上标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应认定该产品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另外,根据《公证书》载明的购买过程,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销售,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侵权行为。法院针对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应诉态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多家商户一审被判分别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王先生也在其中。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同时要求商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多名涉案商户不服,表示将上诉:“我们就是小商户,根本没有能力辨别产品真伪。”已有公开信息显示,近几年恒安公司发起的民事诉讼,遍及国内23个省、市、自治区。恒安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公司经常会接到来自各地的消费者投诉,称各地商铺有售卖该公司产品假货的情况。“起诉,不仅仅是针对小店铺,无论大小,我们都一视同仁。”在生活中,经营小买卖的个体户时常会碰到王先生这种情况,那么这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承担什么责任?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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