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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完美借条必备14要素,建议收藏!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3-05-16|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3382 字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司法实践证明,有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是由于借据、收据书写不规范造成的,为帮助减少纠纷,避免“踩雷”。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完美”借条的14个要素,并了解一下与借贷相关的6点最新法律知识吧!




“完美”借条的14个要素

01
借条标题要写对

以借款合同或借条为宜。注意事项:不宜把“借条”写成“欠条”,也不要写成“收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

欠条:是交易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凭证,证明其欠款事实,表明出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的义务。欠条反映的是欠款关系,其形成的原因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

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


02
借款事由要注明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以其他事由抗辩,如称是赌债、分手费等。


03
交付方式要留痕

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是实践合同,款项的交付对于认定合同成立生效非常重要。

现金交付难以“留痕”,尤其是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实际交付,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或微信的方式交付款项。

若因特殊情况只能现金交付的,也要保留好现金来源证据或邀请见证人在场,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04
借贷人关系要写清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借条中写明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有助于证明并非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05
出借人一定写全名

应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06

借款金额书写规范


借款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数字事后被篡改。


07
利息应作明确约定

如为有息借款,对于利息计算标准应在借条中作出明确约定,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上限。


08
还款期限明确约定

约定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未约定还款期限:当事人可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09
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限。


10
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贷纠纷发生后,出借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会产生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有必要在借条中事先明确这些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以减少损失。


11
写清地址“送达不难”

民间借贷案件普遍存在被告“送达难”的问题,法律文书往往由于“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法院不得不穷尽送达方式后公告送达。

但当事人如在借条中事先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即使被拒收或被退回,也视为送达。


12
微信信息尽量载明

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十分常见。但因微信尚未全面实名认证,如何证明相应微信号是由借款人本人使用,成为了关键问题。如在借条中直接约定借款人的微信号,即可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争议。


13
借款人

借款人应当签名捺印,附上身份证号码,并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保持一致。如为夫妻共同借款的,切记“共债共签”。


14
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借款有保证人的,应注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将被认定为一般保证。对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也应有明确约定,出借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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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贷相关的六点最新法律知识01

利息保护的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存在一定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不包含律师费损失。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能否支持,看有无约定、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有无支付等。)


02

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3

逾期利息的计算


《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诉讼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催收,要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05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金融机构贷套取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06

借款中的保证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涉及到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2021年新实施的民法典在保证合同方面有四大新变化,值得大家关注!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责任的四大变化01

担保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担保法》担保合同效力可由当事人约定 )


02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担保法》均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03

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04

债权转让通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担保法》主债权转让并未要求通知保证人 )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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