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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肖先生、某某少年团等明星航班侵犯隐私,某航空公司客服获刑3年!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3-08-31|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9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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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数据似乎已经不再是“秘密”,泄露问题突出,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成为了我们不可忽视的话题。

个人信息的泄露除了侵犯隐私,涉案信息还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如违规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信用卡、暴力催收讨债、电信网络诈骗、盗窃存款、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等。

个人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行业“内鬼”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源头。北京高院发布三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呼吁各方共同筑牢信息安全防线。




1


贩卖明星航班信息

侵犯行踪轨迹获刑


被告人秦某通过劳务派遣在某航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担任国内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某国际航空公司系统业务,离职后通过前同事查询航班信息。

2020年至2021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间接利用查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包括明星在内的旅客航班行踪轨迹信息以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二人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朝阳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3年,罚金人民币各4万元;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并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同时,责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没收后上缴国库,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秦某、李某所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舱单信息、历史飞行记录和公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其中舱单信息包括了乘机人拼音姓名、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内容。对于购买者而言,上述信息能单独反映或组合反映明星、粉丝以及其他普通乘机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体时间点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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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型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非法登录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保存他人征信报告


被告人沈某案发前系某大型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利用任职便利,采取“撞库”等方式获取某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其所属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该银行之间进行专线互联的终端机,数次非法登录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份。

经查,沈某此前曾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0余份。西城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表示,在当代社会,个人征信作为公民的“经济身份证”,在公民个人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百姓的出行、贷款、就业等方方面面。

因此,“两高”在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征信信息列为高度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该类信息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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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运营商营业厅工作人员内外勾结

批量办理手机号用于电诈


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某大型通信运营商申请批量办理手机号。胡某通过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作为经办人,有偿使用张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上述业务。

被告人任某、鲁某是运营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明知胡某公司理的手机号涉嫌诈骗,仍予以办理。经查,办理的手机号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170余万元。

大兴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决定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任某、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下游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多次内外勾连、上下游配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性质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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