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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是否可以多分?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3-10-18|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1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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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夫妻互助是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与配偶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是否可以多分?济南中院家事少审庭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对此类情况作出说明。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01基本案情

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5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去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某、孙乙、孙丙。袁某年过七十,存款甚少,与孙丙关系无法缓和,孙乙七年后才能出狱,袁某面临老无所依的状况。

判决孙甲遗产中的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均归袁某所有,并分别给付孙乙、孙丙部分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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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官说法

◼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适用上与亲生子女并无不同。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继承人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根据本条规定,刑事犯罪并非一定会使得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只有在继承人针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以上特定犯罪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时,继承人才会丧失继承权,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法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 同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是否应予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老人袁某与被继承人孙甲共同生活,且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应当对袁某予以多分遗产。

该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针对的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孙甲生前需要人扶养和照顾,而孙丙作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对其未尽扶养义务,应当对其少分遗产。


04典型意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本案二审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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