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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0余起亲自代理的工伤类案件入手,来谈谈如何才能争取到满意的工伤赔偿?

栏目:海力速递|更新:2024-10-25|来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文约 6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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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只知道因工受伤可以找老板赔偿,但并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受伤不严重,加上上有老下有小,如果自己受伤不上班,家庭没有收入来源,于是受伤后简单包扎休养几天就开始上班,以致不能获得赔偿或者赔偿数额较低,拿不到满意的赔偿款。

下面笔者以自己亲自代理的50余起工伤类案件入手(限于篇幅,不能在本文中展示全部案例),来谈谈工伤职工应如何维权、如何争取满意的工伤赔偿款。



PART
一

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

常出现的十二个问题


01维权思路不清,对维权程序一知半解,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笔者遇到很多当事人,他们问的第一句话往往是“覃律师,我上班受了伤,该怎么办?”

这说明许多当事人不清楚受伤后到底该如何处理,完全不清楚接下来该做什么。


02工伤与人损不分,常常被老板忽悠。

很多当事人不能区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比如:有的当事人按照老板要求做了关于人损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而不是劳动能力鉴定;有的当事人以为收到的是工伤赔偿款,而实际上收到的是商业保险理赔款。

笔者就遇到一个当事人,他以为2024年8月9日收到的款项就是工伤赔偿款,但实际上这是商业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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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不看内容乱签字,事后细思极恐。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签字的材料,有可能是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工伤赔偿协议、补签劳务合同、商业保险理赔申请材料或者一些放弃权利的文件材料等等。

有的当事人受伤后老板叫签字就签字,也不看签字的内容盲目乱签,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笔者有个当事人讲,当时他还在住院,安全员拿了许多材料过来要求签字,当时他在病床上受伤部位疼痛得厉害,所以根本没有细想也没有细看就全部签了,笔者问签字的都是些什么材料,却完全答不上来,之后就是各种担心和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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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可能导致工伤认定困难。

有的当事人在受伤后,自认为仅仅是皮肉伤,自行包扎休息两天就可以了,这种想法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如果未及时就医,一是可能出现伤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会导致工伤事实相关证据的缺失,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于己不利。

比如:笔者曾经有一个从事木工的当事人从架子上摔下,当时只是觉得腰有点疼痛,他认为没大问题,可是休息了几天后才发现疼痛没有减轻,于是自行到医院去检查,结果发现有多处骨折。这时当事人才去找单位,单位认为他可能是自己在外面摔伤的,因此否认工伤。


05对伤情判断不准确,致使未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过低。

有的当事人对自己遭受的伤情判断并不准确,认为一点常见的小伤达不到等级,陷入“未达等级无赔偿的误区”,自行放弃维权,错失获得赔偿的机会,实在是可惜;也有的当事人在判断伤情时,实际鉴定的等级高于预估等级,致使赔偿款大量减少。

笔者遇到一个在浙江打工的当事人,他说他右手拇指轻微骨折,后面复查已经看不出来骨折了,说应该无法达到等级,问能不能找单位赔点误工费。

笔者看了初诊病历后对他说他的伤情能达到十级,告知他按照工伤流程办理,后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果真是十级。他拿到鉴定结论书后对笔者说,早知道这个也有十级,前几年比这个更严重的伤也至少是十级,可惜当时认为伤情较轻没有做鉴定,也没有找单位赔偿,休息几天后就又去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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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证据意识不强,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有的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前期不注意收集证据,后面想收集证据时证据要么已经灭失,要么收集困难,从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07无法律期限观念,错过工伤维权时机。

有的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比如没有时间期限观念、不知道工伤维权流程或者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等,导致错过工伤维权时机。

笔者有个当事人2018年10月在工地受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到2021年8月份才找到笔者,已经远远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后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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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协商赔偿时,不能把握谈判的“度”、赔偿数额预估错误等,以致私了吃大亏。

很多当事人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时,经常出现诸多错误,以致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过低。

比如:不了解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的方式,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被用人单位三言两语唬住,博弈失败,很快妥协,不得不接受超低赔偿;不清楚协商赔偿后如果赔偿数额过低是否还有办法挽救或者压根儿就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对工伤赔偿预估时机不对导致预估金额明显过低;有的当事人在预估等级为十级、最终鉴定结论却是九级;即使预估赔偿数额准确,但对最终接受单位多少赔偿合适不能准确把握。

笔者遇到过一个当事人,十级工伤仅获得了3.5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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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不区分商业保险理赔与工伤赔偿。

有的当事人只知道要找用人单位赔钱,只要收到钱就行,至于谁支付并不关心,自然也就不会区分什么是商业保险理赔什么是工伤赔偿。然而,从商业保险渠道获得的赔偿往往低于工伤赔偿。


10在第三人侵权且构成工伤时,赔偿只做了“单选”没有做“多选”,以致白白浪费获得“双份赔偿”的机会。

有的当事人不知道在第三人侵权,可能获得“双份赔偿”。比如有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只按照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赔偿,而忘了申请工伤认定,再找用人单位赔偿。


11“诉讼”策略单一,没有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导致赢了官司但输在执行上。

有的当事人只知道找劳务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赔钱,但殊不知许多劳务公司都是皮包公司,官司缠身,甚至已经是失信人员或被限制高消费,结果虽然赢了官司,但是执行的时候公司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究还是没能拿到钱。


12终结本次执行后,放弃寻求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机会。

在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都执行不到钱,只有自认倒霉,然后不再关心此事,自然不会考虑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这个问题。



PART
二

为工伤职工争取满意赔偿款的

十二点法律建议

1

必须了解工伤维权的基本流程,

以便从容应对不吃亏。

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积极就医,及时就医。

第二,收集证据,固定证据。

第三,申请工伤认定,不超期。

第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等级确定,协商赔偿。

第六,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第七,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用人单位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终结本次执行后,可考虑申请先行支付。


2

认清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不要被老板忽悠。

工伤与人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维权模式,最终获得的赔偿款数额差异巨大,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工伤与人损有重大区别:一是鉴定机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司法鉴定所等司法鉴定机构;

二是是否区分过错不同,工伤赔偿不区分过错,按照工伤程序能获得全赔,而人损需区分过错,按照人身损害主张赔偿,如果伤者自己有过错,赔偿金额会大大减少;

三是鉴定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低于伤残鉴定,比如一侧眼球摘除工伤为六级,而伤残鉴定则为七级,六级赔偿的钱肯定远高于七级;四是赔偿款支付主体不同,工伤赔偿款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人损赔偿款由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支付。

请记住:如果能认定工伤则一定按照工伤赔偿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被老板忽悠。

笔者有一个当事人右肩关节缺失,人损司法鉴定意见为伤残五级,但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为四级,可见二者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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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签字需警惕,先看内容再签字,

谨防于己不利。

如果对待签字文件材料的利弊不清楚,可以暂缓签字,咨询他人或者专业律师了解清楚后再签字不迟。总之,用人单位叫签字时需警惕,应先看内容再签字,谨防对己不利。


4
受伤后应当及时就医、积极治疗。

受伤后应当及时就医、积极治疗,一是对自己负责,二是就医时尽量保存好所有的病历资料和票据,为工伤认定和赔偿准备证据。

这里特别提醒一种特殊工伤,即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同样应当及时送医抢救,千万不要在发现身体不适后回宿舍或回家休养。

因为如果发生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未经抢救或者未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均可能认定不了工伤(工亡)。

这就是为什么笔者一直强调受伤后及时就医、积极治疗的意义之所在。


5

对伤情判断不准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员或专业律师。

受伤后,如果自己不能准确判断伤情,要么咨询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或者专业律师,要么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流程办理,这样即使最终达不到等级,但也可以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等赔偿,不至于错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6
强化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工伤程序中的证据主要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比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据(如完整病历材料)、本人工资证据以及参保证明等。

工伤职工需要重点收集的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有劳动合同则收集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需要收集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入职登记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于建筑工人而言,很多情况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全部在用人单位,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等证据也难以收集,因此在认定工伤时一般需要两名以上工友作证,但工友流动性大,因此建议在受伤后及时留存工友的姓名、联系方式,或者事先由工友出具证人证言,以免工友离开后无法找到人无法作证。


7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免错过工伤维权时机。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首先是由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注意:一是申请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二是申请时间,原则上受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才能申请鉴定,此外,如果是劳动者自己申请鉴定,则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后才能申请鉴定。

总之,请务必注意不要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以及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8

协商赔偿时,应当把握赔偿款预估时机和谈判的“度”。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协商解决赔偿,因为协商赔偿至少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特别是对在外地打工的打工人来讲,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赔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把握赔偿款预估时机,准确计算工伤赔偿金额。与赔偿数额直接相关的是劳动能力等级,因此,笔者建议务必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进行赔偿预估,这样至少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吃亏,从而能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了解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的思路,寻求在谈判博弈中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最佳平衡点。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无非就是“冷处理”或者“热处理”,“冷处理”通俗一点就是拖,“热处理”就是快刀斩乱麻尽快让劳动者签赔偿协议。谈判就是一个博弈过程,选择双方能接受且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是谈判协商赔偿的最终目的。

🔺第三,如果已经签了赔偿协议,但觉得赔偿过低,可以亡羊补牢。这涉及到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一般来讲,工伤赔偿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如果赔偿金额过低,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四)》中就明确提到: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未达到用人单位应当赔偿金额的75%的,无论该工伤赔偿协议达成时是否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人民法院均可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构成显失公平。

工伤赔偿协议构成显失公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确认工伤赔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应当区分赔偿协议与调解书。当事人应当会区分赔偿协议与调解书,首先,赔偿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签订的,调解书是在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主持下签订并由其出具的。

其次,赔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协议,劳动者还得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至法院,而且一般协商赔偿金额会少于预估赔偿金额,即使起诉,也只能按照协议上的金额起诉,这时权益会受到损害;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为促使用人单位履行赔偿协议和节约成本,建议在赔偿协议中增加违约条款,比如将预估赔偿金额与协商应付金额的差额作为违约金。例如:预估赔偿10万,协商支付9万,那么可以约定“如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1万。”


9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流程主张赔偿,而非通过商业保险来进行理赔。而且在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下,有可能同时获得商业保险理赔,这也是争取赔偿数额最大化的直接体现。

请记住两点:

🔺第一,商业保险理赔不能代替工伤赔偿。因为商业保险理赔金额往往低于工伤赔偿金额。

🔺第二,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有可能获得“双赔”。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那么劳动者除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之外,还有可能获得商业保险理赔,从而获得“双份赔偿”。

笔者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事人找到笔者时用人单位正打算让他签协议,要他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放弃工伤赔偿。笔者代理该案后,除了获得保险公司36万元赔偿款后,还获得了工伤赔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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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第三人侵权且构成工伤时,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和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工伤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侵权且构成工伤时,可同时获得工伤和人损“双份赔偿”,但医疗费除外。


11
如有可能,多拉几个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从而提高足额赔偿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不要放过任何一种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可能。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实务中,很少有人联想到连带责任。

事实上,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也是有关于连带责任规定的,虽然各地方法院对连带责任持不同态度,但至少多了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可能。

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就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2
终结本次执行后,若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先行支付。

有的当事人对先行支付制度并不了解,关于工伤先行支付的制度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设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申请先行支付有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工伤职工如果在维权过程中能避免前述问题,并参考前述法律建议,我想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定能争取到令自己满意的赔偿结果。


LAW FIRM律师介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覃旭
海力所专职律师


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三级律师,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业务指导与行业培训委员会委员,重庆市江北区律工委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毕业后曾长期就职于重庆市某区公安分局,现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成效显著。

主要业务领域: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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