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贷罪即为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指的是以转贷谋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通过高利息的形式,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转贷谋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再通过高利息的形式转贷给他人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予立案并追诉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1、个人高利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息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的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
3、虽没有达到上述两个金额标准,但因行为人高利息转贷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现高利转贷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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