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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2017年度最佳商业交易(非诉讼)律师、曾就职于大型内、外资公司的专职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和熟悉公司运营管理模式,能很好地把法律知识、财税知识等融入客户的商务活动
高级合伙人、资深执业律师,熟悉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重大争议解决与风险控制,尤其擅长民商事房地产相关领域和建筑施工领域的法律事务,在诉讼中以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使诉讼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高级合伙人 承办案件入选重庆市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原系重庆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为重庆市律协刑辨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协会员
主要代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权,公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精确分析案件,与当事人沟通良好,快速高效解决问题,能灵活应运法律及经验,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化解纠纷。
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曾担任重庆某大型企业法律部主管,也是重庆首批互联网+法律类律师事务所组建者
擅长婚姻继承、法律顾问、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非诉谈判等领域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较强的代理诉讼经验及多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擅长于金融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案件、企业非诉讼法律事务
民商法专业学士,多年实务经验,曾服务于大量国企、私企,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全面综合型人才。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尤其在劳动争议、合同债权方面表现优异,为客户提供稳妥解决途径,能用法律帮助企业防范风险,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重庆某法院执行局第一批试点协助办案律师,法院执行局执行助理,熟悉执行案件办案流程,与执行法官交流观点。个人逻辑思维较强,丰富办案经验,擅长从代理的案件中提炼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在代理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标新优异,曾担任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实质审查员,深谙商标审查规则,能结合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最便捷的完成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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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政府以渝府地[2011]1425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简称渝府地[2011]1425号《征地批复》),批准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简称渝北区政府)将渝北区龙兴镇石溪村第6、7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26.9415公顷连同未利用地0.28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杜某华户的房屋在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2012年3月5日,渝北区政府发布了渝北府征公[2012]4号《关于征收龙兴镇石溪村第6、7村民小组集体土
上诉人秀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秀山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了询问审理。
姜某平因诉重庆市某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3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14日,经重庆市政府渝府地[2011]1286号《关于渝北区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同意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以下简称渝北区政府)征收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5个村1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8.4517公顷。2011年11月15日,渝北区政府依法发布了渝北府征公[2011]91号《关于征收龙兴镇石船镇等2个镇5个村1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同日,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渝北区国土分局)发布了渝北国土征补公[2011]469号《关于征收龙兴镇河堰村第9村民小组全部集体土地
程某芬不服《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并提出案涉林地林权登记已征得下坝村一社社员同意,与下坝村二组无关,不需要经过下坝村二组的同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下坝村二组、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三组、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八组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为实施渝北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简称渝北区政府)渝北府地[2013]35号请示,于2013年4月17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2012年度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24号)作出渝府地[2013]349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通知》。
为实施重庆市渝北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某政府渝北府地[2010]331号、渝北府地[2010]345号请示,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12月21日,作出了渝府地[2010]1367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0]1372号《重庆市某政府关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
程某芬不服《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并提出案涉林地林权登记已征得下坝村一社社员同意,与下坝村二组无关,不需要经过下坝村二组的同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下坝村二组、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三组、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沙金村八组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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