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当心可能净身出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和被告丁某某于2013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5年下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6年1月分居。2016年10月,因感情不和。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应丁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张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808账户自2013年1月19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0万元转至案外人郑某某名下。张某某抗辩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改称用于偿还其远房表亲的借款,但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丁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共有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张某某转款给第三人是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张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808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6808账户内的20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张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6808账户内的存款,丁某某请求张某某少分,予以支持。故判决对于张某某转移的20万元存款,由张某某补偿丁某某16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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