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某总局重庆市大足区某局与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原告:国家某总局重庆市大足区某局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

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置业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作出(2018)渝0112执恢97号之三、(2018)渝0112执恢98号之三、(2018)渝0112执恢99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冬融路2号的40套商服用房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用于清偿三案的执行案款,该40套商服用房过户的税费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并于2019年8月26日向重庆市大足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亦载明这40套房屋的过户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0年7月9日,大足区某局向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申报相关税收债权共计1477474.17元。2020年7月27日,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书面告知大足区某局,对其申报的相关税收债权共计1477474.17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2020年7月28日,大足区某局向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异议。2020年8月20日,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书面否定了大足区某局的债权异议。

另查明:案涉40套商服用房至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大足区某局是依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执恢97号之三、(2018)渝0112执恢98号之三、(2018)渝0112执恢99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征收案涉税款,故应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执恢97号之三、(2018)渝0112执恢98号之三、(2018)渝0112执恢99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在裁定将案涉40套房屋折价抵偿给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用于清偿债务时,均明确该40套房屋过户的税费等费用由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故应认定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接收的房屋中已经包含了某置业公司应缴纳的税费,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人。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向大足区某局缴纳相应税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未及时缴纳税款和办理房屋过户,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大足区某局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征收案涉房屋过户税费及滞纳金,应向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人重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征收,其向某置业公司征收,与征收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足区某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家某总局重庆市大足区某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国家某总局重庆市大足区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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