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教您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确认标准是破产债权确认的依据,是管理人确认债权的基础和前提,以下是几类常见的破产债权的确认标准。


(一)职工债权的确认标准


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应当全面审查确认证据材料。如债务人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人事档案等。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税收债权的确认标准


管理人确认税款债权时,应当结合债务人财务账册和税收征管机关的申报材料等证据资料。管理人在确认税收债权时,特别应注意:债务人欠缴税款以及欠缴税款对应的各类附加属于税款债权,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故不得优先受偿。而债务人因欠缴税款产生的罚款,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则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确认标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担保权是指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必须符合《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确认也必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

关于不动产抵押,依据《物权法》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这时虽然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权不成立,不符合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特征,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确认。关于动产抵押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及于担保财产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征收款、拆迁补偿金,以及担保财产变价所得的价款。上述资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的,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需符合独立存放且未被挪用的条件。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该批复主要内容为: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该批复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时间作了明确的限制,这对于管理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根据该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结算书、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工程未结算,则可以暂缓确认,待结算后再确认。


(五)债权利息的确认标准


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债权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确认债权利息时应注意:

1、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利息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有确认的,管理人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利息。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合同未约定利息(或利率)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不予确认为债权利息。

3、合同对利率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确认债权利息。

4、如果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但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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