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的原因都有哪些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需要经过注册登记,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商标局会对当事人申请的商标作出一定的审核。这时候,就可能会出现商标被驳回的情形。根据商标法,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情况:1、商标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比如商标本身带有民族歧视性、种族歧视性的色彩,就会被商标局驳回;2、商标的内容缺乏显著性,比如使用了通用的名称,产品的通用性质或者功能。但是存在另外情形,如果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就不会被驳回;3、当事人提交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重合。比如二者之间一模一样,或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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