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无论是国内的地名还是国外的地名,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注册成为商标。这主要是因为,商标作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志,应当具有特别的显著性。而地名本身具有普遍性,难以满足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名或者是外国的地名,都不能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这是法律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申请一律会被驳回。但是,商标法同时作出的例外的规定。对于集体和证明商标、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具有其他内涵的商标,可以使用上述提到的中外地名。换句话说,在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地名的商标注册。主要针对的是,地名商标具有在先性或者其他显著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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