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郭某车位款168200元;

二、被告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支付原告郭某违约金(以168200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8日,原告郭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某集团车位认购确认书》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协议时间约定的协议。认购确认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公司位于某盛世融城××夹层××号车位,总计价款为168200元,认购车位的网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前。如被告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办理网签手续,郭某有权要求按已付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可提出退房要求等。原告已向被告缴纳了车位认购金168200元。后被告公司至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原告多次催足,并要求办理退房手续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车位认购款168200元、违约金16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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