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罪驾,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信息 

原  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杨某

   危险驾驶

审理程序一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4月9日0时50分许,酒后载人驾驶小型轿车在机场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缓刑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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