〡原告诉称
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渝中区大坪正街xxxxx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06字第13264号)归原告蔚某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蔚某与陈某于2010年7月7日办理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上财产分配中约定,将渝中区大坪正街xxx产权归女方蔚某所有。上述房屋因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人为陈某。离婚后,该房每月贷款由蔚某还款,且现已由蔚某还清,银行抵押已解除。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无其他抵押和司法查封、产权明晰。
〡被告辩称
陈某未答辩。
〡判决结果
本案中,蔚某与陈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渝中区大坪正街xxxx房屋虽于2006年起登记于蔚某与陈某二人名下,但因二人在离婚时已就该房屋归蔚某所有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现该房屋在房屋按揭贷款结清后并无阻碍房屋所有权归蔚菲所有的情形存在,故本院确认该房屋归蔚某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三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xxxx房屋(建筑面积77.16平方米)归原告蔚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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