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车回家过年?海力教您规避租车风险!



近年来,中国的发展实现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这期间也带动了各个领域新兴行业的崛起,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的汽车需求量不断增长,汽车销售行业在中国市场上展现出越来越大的潜力,与此同时,也加速了汽车维修、汽车保险等市场的发展。比起传统的汽车保险、汽车维修行业,日渐兴起的汽车租赁尤其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兴起逐渐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消费模式。然而汽车融资租赁领域起步相对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该行业的各个方面都还不够健全,因此,在融资租赁这块儿,就需要不断完善业务模式,谨慎防范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具体规定融资租赁,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主体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然而并不能就此排除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特定情形下,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第一、出租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二、承租人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该租赁物,当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存在,承租人因此并不能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其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

(2)出租人的过错导致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因出租人的原因无法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此种情况下若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则有失公正,显然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形下赋予承租人解除权,有利于及时止损。

第三、有下列情形时,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随着人们的生活需要不断增多,对生活品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有人不满足于当下,爱好超前消费,因此,融资租赁这类消费模式满足了这个群体的需求。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解决了很多人买车困难的经济问题,但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法律风险问题。买车租车虽一时幸福度飙升,但你若不仔细其中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期限内发生纠纷,到那时可就愁苦满面了,毕竟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租车购车时一定要谨慎,否则签了“不平等条约”,权利得不到救济时却又高喊法律“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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