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中关联方债权审核探析

近些年来,“破产”已成为法律界高频率词汇,“集团系”破产重整也日益增多。在债权申报审核中,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关联方申报的债权往往审核较为严格、谨慎。如排除关联方不当利用关联关系、虚增债务等因素,关联方申报的债权该何去何从,本文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初步探析。

类型一:关联方就内部往来余额申报债权

建议:确认为借款之债,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债根据其发生原因分类,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允诺(如赠与、捐助行为)。

关联方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在法人江湖中又相互关系密切。基于密切关联及资金需要,关联方相互之间形成若干往来在实践中十分常见。该系列往来一般无商业交易背景,系关联方在有资金需求时,相互之间基于特殊信任而形成的、已成习惯的一种资金往来方式。就往来品迭后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应收/应付余额,是一种法律事实,是一方对另一方形成的、已成事实的”的一种形式。具体为哪种”,其法律分析如下:

1.从法人人格独立及营利性特征来看,该“债”不可能定性为单方允诺行为,一方面单方允诺行为需明示,另一方面长期的、相互进行的、笔数较多的单方允诺行为亦不符合交易惯例。根据该”的形成过程,其也完全不符合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2.通过上述排除法,结合关联方特殊的信任基础及交易习惯,该“债”倾向于合同之债。合同之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相互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多次借、还行为,参照统借统还规则,关联方多次借、还后的余额,倾向于是双方非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借款合同之债。

3.从最极端角度分析,关联方往来余额是一方应付/应收另一方一定款项的“债”毋庸置疑,是一种法律事实,就算排除合同之债,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亦规定有兜底性的不当得利之债对其规范,是一种需进行清偿的债。否则,将导致财务逻辑悖论,也完全不符合普通人、普通社会的逻辑和习惯,甚至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底线。

实务中,债权确认与债权清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或程序:债权依法确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债权清偿则是在公平的前提下、根据重整计划进行调整与清偿,“以重整计划为基础、以意思自治、实质公平为原则”。两者互不影响、互不冲突。

关联方就往来余额申报债权的,在关联方往来余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依法予以确认。如该系列往来是关联方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需求而长期形成的必要往来,并非关联方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也不宜作为劣后债权,建议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类型二:平台公司(关联方)名义借款、破产企业实际用款并连带担保的情形

建议:在债权审核确认环节,建议对平台公司申报的债权及外部出借人申报的债权均予确认,在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可协调只作一次清偿(建议只清偿外部出借人)。法律分析如下:

一方面:债权确认与债权清偿的关系在类型一中已论述,两者互不影响、互不冲突;

另一方面:该情况是基于破产企业既是实际用款人、又是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而形成的双重法律关系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公司基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法律关系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有合法依据,应予确认,详细分析见类型一;外部出借人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破产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亦有合法依据。上述两种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申报的债权,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均应依法予以确认。

至于破产企业因该双重身份形成了双重法律关系而导致双倍债务的问题,为保障实质公平,可在债权清偿方案中予以调整解决:即只对外部出借人进行清偿,对平台公司不予清偿。对平台公司不予清偿的理由一方面是保障实质公平,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根据担保关系,破产企业作为担保方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平台公司)追偿,然平台公司又刚好因实际用款关系对破产企业享有同等金额债权,一负一正可相互抵消,从而减少相互之间追偿成本,提高效率。

以上为破产重整中关联方债权审核初步探析,笔者认为在破产清算亦可同理适用,分析如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地图盒子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0031566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C) 2017 -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allright reserved   渝ICP备18009527号-1   渝ICP备18009527号-2做网站网站开发

尊敬的客户:×

您好!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因我所规模扩大及业务发展需求,自2023年3月18日起,律所将搬迁至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龙湖中心35楼。联系方式不变,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