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签订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已付定金3万元;

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4.95万元;

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850元、保全费152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7日,经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原告(乙方、购买方)与被告(甲方、出售方)签订《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附X号X-X的房屋,总价款99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下:乙方(原告)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首付款23万元,由乙方在过户递件完成后当日内将该笔首付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尾款76万元,由乙方申请商业贷款支付。原告诉称因房价上涨,被告不愿配合原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且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将房屋另行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被告徐某辩称,1、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配合原告在工商银行签订购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协议,后系因原告自身原因未办成该笔贷款;2、涉诉房屋本身有20多万元的抵押贷款,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房款,导致被告无法清偿已有贷款并解除抵押;3、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告知原告付款时间之后,原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遂在2018年3月26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有权对房屋进行另行处理。故原告刘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3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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