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与重庆某置业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全某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重庆之夜”的著作权人,该摄影作品被称为重庆名片,影响巨大,先后被《中国国家画报》、《人民画报》刊用,被《光明日报》报道《重庆直辖十年》文章选用。2016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该幅作品,未支付报酬,也未署名,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重庆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30000元;3.被告承担公证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辩称:1.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功能定位是文创+公益,不以盈利为目的;2.2017年5月18日,被告在该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重庆孩子笔下的重庆城|一颗小红心献礼重庆直辖20周年》的推文,该推文中使用了一幅原告诉称的摄影作品,该推文中的儿童画展系公益画展,无商业利益,不收取任何费用;3.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且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就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4.被告是在百度搜索重庆之夜中直接搜到涉案图片的,该图片也没有署名,被告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综上,被告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被告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经济收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公众号上向原告全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

二、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全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负担。

 

案件小结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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