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一方父母没有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另一方所有,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处理,法院通常按照双方各占一半的方式进行分割。
在离婚诉讼的财产纠纷中,涉及房产分割的,人民法院首先会征询双方意见,调查哪一方希望继续拥有该房产,如果一方愿意拥有该房产,而另一方愿意放弃的,则继续拥有房产的一方应当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一半市价的资金作为补偿。如果双方均表示放弃房产,则法院可判决由双方出售房产,双方平均分割售楼款。
法律依据详情: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以上说法并不绝对,具体案例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欢迎电话免费咨询:135003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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