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谢某某与余某某重庆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谢某某返还借款32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张某某与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张永*与酉阳县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冉启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侯廷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永*工程款808099元及其资金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郑*立与张*才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张*才、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立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64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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