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梅与重庆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12月19日,卜某梅与案外人王海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海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及重庆悦华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各28.5%中的各10%股权以共计125万元转让给卜某梅。同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王海燕将其10%股权转让给卜某梅,选举卜某梅为公司执行董事、聘任卜某梅为公司经理。2017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卜某梅登记为了持股10%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后,卜某梅即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经营管理某公司。2018年1月23日,卜某梅在与王
刘某增与明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11月29日,刘某增(乙方,受让方)与明某(甲方,转让方)签订《天颂(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明某同意将持有的天颂公司10%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额,以50万元转让给刘某增,所转让的天颂公司认缴10%的股权300万元由刘某增按章程如期到资。刘某增同意按此价格和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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